一、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
海关总署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拟向中国境内出口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开展评估,以此判定该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能否达到中国所要求的水平,以及在该体系下生产的输华婴幼儿配方奶粉能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企业注册及备案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婴幼儿配方奶粉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输华婴幼儿配方奶粉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允许进口。
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海关备案,并对办理备案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产品配方注册
国家对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产品配方均实行注册管理,奶粉配方须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配方注册。进口环节,海关对婴幼儿配方奶粉配方注册信息实施验核。
四、随附官方卫生证书
进口乳品须随附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证书样本应当经海关总署确认。
五、进口批次产品检测报告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1.初次进口的乳品
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初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初次进口。
2.非初次进口的乳品
应当提供初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对应。
六、包装要求
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罐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七、合格评定
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对进口婴幼儿奶粉实施合格评定,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通过合格评定后才会予以放行。